A1:50人以上。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1字第0920016167號令:「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
Q2:雇主與職工可否議定職工薪津免提撥?
A2:否。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依「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0.5。惟事業單位如為考量減輕職工經濟負擔,自行吸收職工薪津內應扣之福利金,該項提撥之福利金仍應以職工薪資列帳。
Q3:職工因故離職可否要求返還所扣繳之職工福利金?
A3:否。內政部41年1月3日臺內勞第9309號:「查廠礦或其他企業組織職工,僅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按月於薪津內扣百分之○.五為其享受各項福利之應盡義務,如職工因故離職自不應退還。」
Q4: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旅遊補助,可否個別補助?
A4: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月19日台87勞福1字第001356號函:「查職工福利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立法精神,均係以全體職工為服務之對象,員工依其得支配之假期、經濟能力等個別因素所為之個別旅遊,與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辦理之活動顯有差異,應由其自行負擔所需費用,準此,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國外旅遊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
Q5:工讀生、契約工等臨時人員可否不繳福利金,不享職工福利?
A5: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之立法精神,凡受雇者均應享受職工福利,故工讀生、契約工等臨時人員及依法引進之外籍移工,均應扣繳福利金,享職工福利。
貝司特福委會申請條件:
| 項目 | 備註 |
| 生日禮金 | 限員工本人生日當月25-30號領取 不另行簡訊通知,逾期視同放棄。 *生日當天往前推三個月已到職即可享有。 |
| 三節禮品(劵) | 中秋&端午&年終發放禮品或禮劵 *員工到職需滿3個月以上 |
| 喪葬津貼 | 限員工本人父母及小孩,自去世日起,兩個月內申請有效 *員工截至親人去世日止,需滿3個月以上 |
| 生育津貼 | 自生產日起兩個月內申請有效, 二位皆為員工時,僅有一人可申請 *員工截至生產日止,需滿3個月以上 |
| 結婚禮金 | 自結婚起兩個月內申請有效 二位皆為員工時,二人皆可申請 |
| 員工本人 死亡慰問金 |
自去世日起兩個月內申請有效 *該員工截至去世日止,需滿3個月以上 |


何謂福利金?


